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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115 年 9 月 9 日南市衛國健字第 1150122274A 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修正草案,修正內容包括民眾持有及使用電子煙屬違法行為,並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不裁處罰鍰,僅沒入之,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規劃辦理電子煙回收作業(下稱本作業),衛生局及轄下 37 區衛生所服務臺均放置電子煙回收桶
三、本作業自 115 年 9 月 8 日起至《菸害防制法》施行後 1 個月緩衝期屆滿,回收全程不記名,無須提供任何個人資料,請有需要之民眾於回收點機關之上班服務時間投遞,並確認機身與煙油已妥善包裝,避免煙油外漏或碰撞危險。
四、電子煙危害健康,切勿購買、使用或替他人保管電子煙,已持有者可善用本市 37 區衛生所及衛生局回收點主動投遞